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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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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以及相关的法律规定

发布日期: 2024-03-07 来源:http://www.jdgscaffolding.com 点击:

高空坠物不仅是一种危险的事情,也是一种不文明的现象,但是,现在国家经济发展前景良好,城市各种类型的建筑物林立,尤其是高层建筑,在建筑时充满一定危险,建成之后,如果出现高空坠物现象,对行人会产生一定的生命威胁,所以,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

1.安全帽。按规定进入危险场所,必须戴好符合安全标准的安全帽,并系好帽带,防止人员坠落时帽子脱落,失去防护作用。

2.安全带。凡在2m以上悬空作业人员,必须配带合格的安全带。如悬空作业场地没有系挂安全带的条件时,应制定措施,为作业人员设置挂安全带用的安全拉绳,安全栏杆等。

3.安全网。凡无外架防护作业点,必须在离地4m高处搭设固定的安全平网,高层施工还应隔四层再安设一道固定的安全平网,并同时设一层随墙体逐层上升的安全平网。

高空作业安全措施:

1.从事高处作业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认真遵守安全施工规定,衣着要灵活,禁止穿硬底和带钉易滑的鞋。

2.从事高处作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体检,患有心脏病、高血压、精神病、癫痫病者不准从事高空作业。

3.高处作业要设防护栏杆,支持安全网和安装防护门,操作人员要系安全带。

4.高处作业物料要堆放平稳,不可放置在临边和洞口附进、凡有坠落可能的,要及时撤出或固定以防跌落伤人。

5.发现安全设施有缺陷或隐患,应及时报告处理,对危及人身安全的,必须停止施工,消险后再进行高处作业。

6.任何人不允许移动和擅自拆除安全标志,确实因工作需要须经工长批准后移动和拆除,之后重新安装好。

法律规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  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发生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  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者从建筑物上坠落的物品造成他人损害的,由侵权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经调查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的,除能够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的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给予补偿。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补偿后,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当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防止前款规定情形的发生;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的,应当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的,公安等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调查,查清责任人。

第一千二百五十五条  堆放物倒塌、滚落或者滑落造成他人损害,堆放人不能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以上就是对于防止高空坠物的安全措施有哪些的解答,通常情况下就是设立标语以及加强自身意识。对于因高空坠物遭受侵害的,依法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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